收费依据


序号
收费项目
收费依据
收费标准
1
耕地开垦费
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17条鄂政发(1999)52号
占用基本农田:按土地补偿费的2倍;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: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
2
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
财综(2002)93号
17元/平方米
3
土地补偿费
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26条
征用耕地: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—10倍;征用其他土地: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-6倍
4
安置补助费
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26条
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,每人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-6倍,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
5
地上附着物补偿费
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26条
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
6
青苗补偿费
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26条
能计算产值的,按产值补偿,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
7
征地管理费
鄂价房服(2002)47号
一次性征(拨)用地1000亩以上,可按基数计收0.7%-1.1%;一次性征(拨)用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,按基数计收1.4%-1.6%;一次性征(拨)用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,按基数计收1.8%-2.1%;一次性征(拨)用地100亩以下,用迁量不大,按基数计收1.8%-2.1%,动迁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、办理农转非20人以上的,可收取2.1%-2.5%,但最高不超过2.8%
8
不可预见费
鄂价房服(2002)47号
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%-4%
9
土地出让金
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、第21号令
1、以招标、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,按最高价收取。2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,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、征地(拆迁)补偿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;有基准地价的地区、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%
10
年租金
荆政发(2003)21号
商业用地2-10元/平方米、综合用地2-8元/平方米、住宅用地1.5-5元/平方米、工业用地1-3元/平方米
11
管理费
鄂价房服(2002)47号
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,按“征地管理费”比例计收
12
复垦费
省政府84号令
依土地类型而定
13
交易费
鄂价房服函(2002)7号
差额累进计费1.8%-0.3%
14
工本费
鄂价费字(2000)285号
每宗地20元
15
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地租
荆政发(2003)21号
荆门城区:一级地20-30元/年.平方米,二级地15-20元/年.平方米,三级地10-15元/年.平方米,四级地5-15元/年.平方米,五级地5元/年.平方米
16
抵押登记费
鄂价费字(1992)130号
按初始土地登记费50%收取.即: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5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,最高不超过2万元
17
登记发证费
鄂价房服(2002)167号
精装:20元/本;简装:单位10元/本,个人5元/本
18
采矿登记费
鄂价费字(1992)251号
大型矿山500元;中型矿山300元;小型矿山200元
19
采矿权使用费
国务院241号令第9条
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
20
采矿权价款
国务院241号令第10条、鄂政办发(2003)41号
依据评估结果或协议定价
21
矿产资源补偿费
国务院150号令
矿产品销售收入*补偿费率*开采回采率系数
荆价费字(1997)3号
砖瓦粘土:砖瓦销售收入*40%*2%,自采自用的水泥石灰石:水泥销售收入*20%*2%
22
采矿权变更、延续、转让登记费
鄂价费字(1992)251号
100元
23
采矿权有偿处置价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5条、鄂政办发(2003)41号
依据评估结果或协议定价
24
土地登记费
鄂价费字(1992)130号
1、单位①党政机关、团体、全额预算单位: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,最高不超过700元②企业自收自支、预算单位: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,最高不超过4万元;③差额预算事业单位: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,最高不超过1万元。2、个人;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3元,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,最高不超过3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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